(2015)房民(商)初字第1370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朋禹与于伟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朋禹,于伟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13707号原告朋禹,男,1985年11月20日出生。被告于伟胜,男,1968年2月1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朋禹与被告于伟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朋禹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朋禹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朋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朋禹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徐敏敏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子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