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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志执字第0037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段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志执字第00376号申请执行人段某某,男,1964年1月2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某某,男,35岁许,汉族。申请执行人段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4)志民初字第007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某某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段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额为15000元及利息9900元。本院受理后,被执行人李某某经我院多方查找现去向不明,另查:被执行人李某某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志丹县支行有工资收入,将被执行人李某某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志丹县支行工资账户予以冻结,分期予以履行,申请人对此无异议,该案已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4)志民初字第007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雪明代理审判员  李晓娟代理审判员  姬燕妮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曹 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