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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仑执民字第235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吴蕾与宁波北仑蓝海资源配置中心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蕾,宁波北仑蓝海资源配置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仑执民字第2352号申请执行人吴蕾,女,1984年2月29日出生,住宁波市鄞州区。被执行人宁波北仑蓝海资源配置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新碶明州路25号,组织机构代码:67767041-X。法定代表人左会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蕾与被执行人宁波北仑蓝海资源配置中心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宁波北仑蓝海资源配置中心有限公司现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甬仑执民字第235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虞文君审 判 员 周 敏审 判 员 曹得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任瑞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