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兵六刑执字第110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林真宏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真宏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五条,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兵六刑执字第1104号罪犯林真宏,男,1972年2月6日出生于广东省揭西县,汉族,初中文化,现服刑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芳草湖监狱。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5月5日作出(1998)深中法刑二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真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4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00年12月4日起至2020年12月3日止。本院于2006年10月30日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于2014年4月22日裁定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执行机关第六师芳草湖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林真宏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十个月。执行机关提交了《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奖励统计表》、《罪犯综合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鉴定意见书》等证据材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六师分院经审核同意执行机关的报减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林真宏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优异。能够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获监狱表扬1次,2015年综合累积分名列芳草湖监狱一监区五分监区116名罪犯排名第68名。患有××。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林真宏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且患有××,符合减刑条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五条、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真宏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00年12月4日起至2017年12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甄红星审判员 赵 群审判员 衡玉柱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颜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