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穗增法刑初字第114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刘桥星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增法刑初字第1149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农民,户籍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1年12月2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2年10月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5月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增检公刑诉(2015)9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惠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7日15时许,公安局民警在增城荔城街西城路西三巷1号楼下抓获的被告人刘某,并在其居住的家中(即上址402房)卧室内缴获紫色花纹塑料袋装黄色粉末46包(净重81.1克,检出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成分MDMA);透明塑料袋装白色晶体7包(净重234.29克,检出氯胺酮成分);透明塑料袋装白色晶体3包(净重107.17克,检出氯胺酮成分);透明塑料袋装白色晶体3包(净重786.7,检出氯胺酮成分);透明塑料袋装白色晶体1包(净重2.48克,检出氯胺酮成分);透明塑料袋装黄色晶体1包(净重3.76克,检出氯胺酮成分)。庭审中,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及其他书证、照片等相关证据材料,据此指控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处刑罚。被告人刘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承认控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7日15时许,公安局民警在增城荔城街西城路西三巷1号楼下抓获了被告人刘某,并在其居住的家中(即上址402房)卧室内缴获其持有的黄色粉末46包(净重81.1克,检出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成分MDMA);白色晶体7包(净重234.29克,检出氯胺酮成分);白色晶体3包(净重107.17克,检出氯胺酮成分);白色晶体3包(净重786.7,检出氯胺酮成分);白色晶体1包(净重2.48克,检出氯胺酮成分);黄色晶体1包(净重3.76克,检出氯胺酮成分)。上述事实,有下列由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经控、辩双方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2、被告人刘某的户籍资料;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4、搜查笔录;5、扣押清单;6、化验检验报告;7、毒品疑似物称量报告;8、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9、证人陈某乙、蒋某乙、邹某乙的证言;10、被告人刘某的供述。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持有毒品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曾因毒品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7日起至2023年5月6日止;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缴获的毒品1215.5克,作案工具电子称一把、手机一台,予以没收、销毁(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曾永强人民陪审员  廖金晖人民陪审员  刘容清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罗蕾蕾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