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融安执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邓启源与覃文丽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融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启源,覃文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融安执字第226号申请执行人邓启源。被执行人覃文丽。本院在执行邓启源申请执行覃文丽关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覃文丽除位于融安县长安镇江滨街70号有房屋一栋外,无其他财产供执行。位于融安县长安镇江滨街70号的房屋已另案正在进行评估、拍卖之中。本案将到执行期限,申请执行人同意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拍卖房屋有余款后参与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融安执字第22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供执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克文审 判 员 罗家宏代理审判员 陈焕斌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韦 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