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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融安执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邓启源与覃文丽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融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启源,覃文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融安执字第226号申请执行人邓启源。被执行人覃文丽。本院在执行邓启源申请执行覃文丽关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覃文丽除位于融安县长安镇江滨街70号有房屋一栋外,无其他财产供执行。位于融安县长安镇江滨街70号的房屋已另案正在进行评估、拍卖之中。本案将到执行期限,申请执行人同意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拍卖房屋有余款后参与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融安执字第22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供执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克文审 判 员  罗家宏代理审判员  陈焕斌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韦 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