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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刑初字第50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廖某甲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南刑初字第500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某甲。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21日被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坂田派出所抓获,同月26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二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柳南检公诉刑诉(2015)4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甲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如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8日6时许,被告人廖某甲趁被害人廖某乙睡觉之机,在柳州市柳南区河西路24号西龙钢厂宿舍3栋一单元对面一间平房偷走其放在衣服口袋内的一张工商银行卡(卡号:62×××97),然后拿着该卡到柳州市河西路柳州银行柜员机分两次将该卡内的人民币共3800元取走。被盗的3800元已被廖某甲挥霍一空。2015年9月21日18时30分许,公安人员在深圳市坂田街道杨美社区上段7巷19号天天在线网盟名仕网吧将被告人廖某甲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廖某甲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的报案陈述、抓获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银行流水清单、监控录像、被告人廖某甲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廖某甲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廖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廖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1日起至2016年2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廖某甲退赔被害人廖延祥人民币三千八百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于 饶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梁文博附:本文援引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