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成执字第140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张芬与宋帅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成执字第1408号申请执行人:张芬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刘成宪。被执行人:宋帅帅。被执行人:成武县路顺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帅帅,总经理。住所地:成武县苟村镇祝楼行政村。本院在执行张芬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宋帅帅、成武县路顺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成民初字第146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海龙审判员  邵全喜审判员  袁玉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灿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