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华民初字第0145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陈某与乔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乔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华民初字第01455号原告陈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张洪波,沭阳县建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乔某,居民。委托代理人桑同云,沭阳县桑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乔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已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小芹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