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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华民初字第0145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陈某与乔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乔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华民初字第01455号原告陈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张洪波,沭阳县建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乔某,居民。委托代理人桑同云,沭阳县桑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乔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已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小芹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