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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民初字第156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鲁某某与被告阮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某某,阮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1568号原告:鲁某某,女,1967年5月24日生,汉族,河津市小梁乡西梁村人。被告:阮某某,男,1967年5月13日生,汉族,河津市小梁乡西梁村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鲁某某与被告阮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昌才审 判 员  史孟强人民陪审员  赵建刚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胜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