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民初字第156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鲁某某与被告阮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某某,阮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1568号原告:鲁某某,女,1967年5月24日生,汉族,河津市小梁乡西梁村人。被告:阮某某,男,1967年5月13日生,汉族,河津市小梁乡西梁村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鲁某某与被告阮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昌才审 判 员 史孟强人民陪审员 赵建刚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胜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