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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解民三初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解民三初字第377号原告王某甲,男,汉族,1995年10月18日出生。监护人冯某某。委托代理人:薛丽荣,焦作市马村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乙,男,汉族,1966年3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甲撤回对王某乙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成 玮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玲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