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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0076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史时香与胡朝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0766号申请执行人:史时香,女,198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会计,住东至县。被执行人:胡朝明,男,197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东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史时香与被执行人胡朝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68000元及利息,已执行标的0元,剩余执行标的68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胡朝明在外务工,暂时无法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2014)东民一初字第011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叶宏开审 判 员  丁邦和代理审判员  王 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沈 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