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衢柯商初字第122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天长市天尝食品有限公司与衢州市柯城福升冷冻食品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长市天尝食品有限公司,衢州市柯城福升冷冻食品经营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柯商初字第1222号原告:天长市天尝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恒山。委托代理人:朱良鸿,安徽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衢州市柯城福升冷冻食品经营部。经营者:唐升龙。经营者:付冬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天长市天尝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衢州市柯城福升冷冻食品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前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长市天尝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8元,减半收取1004元,由原告天长市天尝食品有限公司承担(已预缴)。代理审判员  吴秋秋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高 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