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裁字第251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天津嘉盛郡达自行车有限公司与天津盛世联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嘉盛郡达自行车有限公司,天津盛世联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裁字第2513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嘉盛郡达自行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白庆光,经理。被执行人天津盛世联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小健,经理。申请执行人天津嘉盛郡达自行车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盛世联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武民二初字第309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申请延期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武执字第251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祖志刚助理审判员 曹小军助理审判员 牟泽良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庆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