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志民初字第0165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苗某某诉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某某,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志民初字第01657号原告苗某某,男,1958年3月25日生,汉族,陕西省志丹县人,中专文化。被告刘某某,男,1975年1月18日生,汉族,陕西省志丹县人,初中文化。本院在审理原告苗某某诉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苗某某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兆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