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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民一初字第534-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陈才月与陈源强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才月,陈源强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一初字第534-1号原告:陈才月。委托代理人:张传卫,合浦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源强。委托代理人:杨忠汉,广西通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才月与被告陈源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才月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才月在本案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亦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才月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本院退回给原告陈才月。审 判 长  罗远飞审 判 员  张 娟人民陪审员  韩世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黎鸿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