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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辰执字第117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张××与赵××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辰执字第1177号申请执行人张××。被执行人赵××。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赵××离婚纠纷一案中,查询了被执行人赵××在银行、房管、车管部门的财产状况,未发现其名下有财产。现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韩广柱审 判 员  吕正才代理审判员  王晓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莉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