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249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支宗彬与吕士强、庞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支宗彬,吕士强,庞彦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2494号原告支宗彬,住定州市。被告吕士强,住定州市。被告庞彦军,住定州市。委托代理人李龙,河北世纪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支宗彬与被告吕士强、庞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支宗彬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支宗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秋景审 判 员 王 梅人民陪审员 杨易萌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祖双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