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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249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支宗彬与吕士强、庞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支宗彬,吕士强,庞彦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2494号原告支宗彬,住定州市。被告吕士强,住定州市。被告庞彦军,住定州市。委托代理人李龙,河北世纪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支宗彬与被告吕士强、庞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支宗彬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支宗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秋景审 判 员  王 梅人民陪审员  杨易萌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祖双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