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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米东民二初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原告新疆神新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煤矸石热电厂与被告乌拉力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神新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煤矸石热电厂,乌拉力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米东民二初字第288号原告:新疆神新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煤矸石热电厂。委托代理人:谢劲,新疆公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乌拉力。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神新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煤矸石热电厂与被告乌拉力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疆神新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煤矸石热电厂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疆神新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煤矸石热电厂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神新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煤矸石热电厂撤诉。本案已收案件受理费303.87元(原告新疆神新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煤矸石热电厂预交),因原告新疆神新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煤矸石热电厂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退还,应收案件受理费151.93元及邮寄送达费60元,由原告新疆神新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煤矸石热电厂负担。审 判 长 叶斯木汉人民陪审员 冯 桂 英人民陪审员 马 德 海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阿漫古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