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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宾法三执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3-13

案件名称

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艳国、刘玉臣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艳国,刘玉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宾法三执字第00025号申请执行人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黑龙江省宾县宾州镇本城街**号。。被执行人张艳国,男,1979年2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宾县三宝乡宝山村周家屯。被执行人刘玉臣,男,1963年9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宾县三宝乡宝山村周家屯。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艳国、刘玉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宾县人民法院的(2014)宾民初字第28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申请执行人张艳国、张玉臣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人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张艳国、刘玉臣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受理。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现不知下落,无法联系,本案现在中止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熟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玉红审 判 员  庞建华人民陪审员  程焓桥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付晓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