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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滦执字第57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秀莲与被执行人李艳平、刘晓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秀莲,李艳平,刘晓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滦执字第575号申请执行人刘秀莲。被执行人李艳平。被执行人刘晓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秀莲与被执行人李艳平、刘晓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艳平已给付19000元,被执行人刘晓龙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该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2015)滦执字第57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朴金利代理审判员  王玉东人民陪审员  衡 国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初文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