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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执字第119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姜福荣与王凤凤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福荣,王凤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即执字第1199号申请执行人姜福荣。被执行人王凤凤。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姜福荣与被执行人王凤凤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即民初字第503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瑞亮审 判 员  于周旭人民陪审员  宋 晨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常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