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执字第119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姜福荣与王凤凤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福荣,王凤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即执字第1199号申请执行人姜福荣。被执行人王凤凤。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姜福荣与被执行人王凤凤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即民初字第503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瑞亮审 判 员 于周旭人民陪审员 宋 晨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常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