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忠法民初字第0372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忠县支行与谭明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忠县支行,谭明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忠法民初字第03726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忠县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街道巴王路49号,组织机构代码76266797-9。负责人谭彬,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谭建勇,男,该行职工,系特别授权。被告谭明富,男,1952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本院在审理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忠县支行与谭明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忠县支行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院认为,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忠县支行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忠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3元,由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忠县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龙 琴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昌金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