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桓民初字第183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桓台县果里镇孔家村村民委员会与张辛明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桓民初字第1834号原告:桓台县果里镇孔家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桓台县果里镇孔家村。法定代表人:孔德海,村主任。委托代理人:朱洪涛,山东格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常清,山东格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辛明,男,1941年12月15日生,汉族,现住桓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桓台县果里镇孔家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张辛明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桓台县果里镇孔家村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桓台县果里镇孔家村村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桓台县果里镇孔家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9元,由原告桓台县果里镇孔家村村民委员会承担。审判员  田XX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邢艳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