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光执字第399-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吴文龙与严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文龙,严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光执字第399-2号申请执行人吴文龙,男,1970年8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光泽县。被执行人严伟,男,1964年8月19日生,汉族,公路局员工,住光泽县。申请执行人吴文龙与被执行人严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4日作出的(2015)光民初字第11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200000元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严伟有坐落于光泽县217路503室房产一套、光泽县217路中洲市场内2幢第7间店面一间,对上述二处财产本院尚在处置中;对被执行人严伟的工资已采取冻结措施。另经向银行、工商、国土、车辆部门查询,无被执行人严伟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光泽县人民法院(2015)光民初字第11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小琴审判员 邱卫平审判员 李绍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官丽雯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