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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2285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上海鑫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22851号原告上海鑫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李兵,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勇,上海默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月花,身份信息不详,住上海市闵行区浦江路***弄***号***室。原告上海鑫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金月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鑫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袁 洁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晓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