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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乳执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乳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焦英杰、于浩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乳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焦英杰,于浩,张玉林,李勤,吴楠,焦祥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乳执字第205号申请执行人乳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焦英杰。被执行人于浩。被执行人张玉林。被执行人李勤。被执行人吴楠。被执行人焦祥虎。本院依照已经生效的法律本院依照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2009)乳城商初字第17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焦祥虎在中国建设银行乳山支行府南分理处62×××18账户存款共计1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 超审判员 姜 哲审判员 高胜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宋大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