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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民二初字第0050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深圳安萤电子有限公司与铜陵市毅远电光源有限责任公司、洪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安萤电子有限公司,铜陵市毅远电光源有限责任公司,洪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狮民二初字第00507号原告:深圳安萤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泽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雅静,安徽克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正满,安徽克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铜陵市毅远电光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洪伟,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洪伟,男,196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原告深圳安萤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萤公司)诉被告铜陵市毅远电光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毅远公司)、洪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孙国兵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萤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雅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毅远公司、洪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萤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雅静,被告毅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洪伟,被告洪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萤公司诉称:安萤公司与毅远公司系业务关系。毅远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从2014年8月份开始,陆续向安萤公司购买各种型号的发光二极管芯片。在2014年8月7日至2015年3月5日期间,双方按需分次签订《购销合同》若干份,合同约定了货物型号、数量、金额及货款支付时间等。合同签订后,安萤公司依据合同约定,委托大连德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豪公司)向毅远公司发送了货物,并开具了增值税发票,但毅远公司未能按时付清货款。2015年5月4日,安萤公司与毅远公司就毅远公司拖欠的货款金额进行了对账,经核对,欠款总金额为1245680.28元。双方同时约定:如毅远公司逾期付款,应按年利率7%的标准向安萤公司支付利息损失。2015年5月16日,洪伟向安萤公司出具了《担保函》,承诺对毅远公司拖欠的上述货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5年5月25日,毅远公司又向安萤公司支付货款10万元,余款1145680.28元至今未能支付。请求判令毅远公司:一、支付货款1145680.28元,并支付利息损失83744.80元;二、洪伟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三、毅远公司、洪伟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毅远公司与洪伟在庭审中共同辩称:一、安萤公司主张的货款数额属实,对其主张的利息也无异议,洪伟愿意承担担保责任;二、毅远公司向安萤公司购买了二极管芯片,经使用后发现,安萤公司提供的芯片存在质量问题,为此,毅远公司向安萤公司进行了反映,安萤公司也派人进行了现场查看,但如何处理安萤公司一直未能回复;三、毅远公司现在经营困难,对于货物质量问题,毅远公司也打算委托相关部门进行鉴定,但因鉴定费用高、鉴定时间长,以致毅远公司至今未能向安萤公司付清货款。综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经审理查明:安萤公司与毅远公司系业务关系。毅远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陆续在安萤公司处购买二极管芯片,双方在2014年8月7日至2015年3月5日期间,陆续签订数份《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了货物型号、数量及货款金额等。关于货款支付时间,其中,部分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为“月结”,其余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为“款到发货”。合同签订后,安萤公司依据合同约定,委托德豪公司陆续向毅远公司发送了货物,但毅远公司未能及时付清货款。2015年5月4日,安萤公司就其向毅远公司发送货物的数额及毅远公司拖欠的货款金额制作了客户对账表,载明:截止到2015年5月4日,贵公司欠本公司货款金额1245680.28元。对账表同时备注:客户逾期未付款需要按年利率7%支付利息,并且逾期付款将影响以后的付款条件,品质争议最后以仲裁处理,如若产生赔偿事件,我司将按程序核实后另行安排,并不在此货款中扣除,谢谢合作。毅远公司于2015年5月6日在客户对账表中盖章确认。此后,毅远公司又向安萤公司支付货款10万元,余款1145680.28元至今未能支付。另查明:2015年5月16日,洪伟(甲方)与毅远公司(乙方)、安萤公司(丙方)共同签订《担保函》一份,约定:甲方愿意以自有资产及其将来可能拥有的全部资产保证:乙方向丙方购买产品时(包括但不限于LED芯片产品),乙方将按照与丙方签订的主合同约定,按时履行支付货款及合同项下的其他相关义务;如若乙方因任何原因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甲方愿意以自有资产及其将来可能拥有的全部资产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责任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应承担的债务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再查明:2014年11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利率,其中,短期(六个月以下)贷款年基准利率为5.60%。上述事实,有安萤公司提供的《购销合同》、德豪公司送货单、深圳增值税专用发票、客户对账表、《担保函》等证据证明,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并结合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认定。2015年9月17日,安萤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毅远公司价值1229425.8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院裁定予以准许。本院认为:安萤公司与毅远公司签订的数份《购销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均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毅远公司向安萤公司购买芯片后,未能依约付清货款,显系违约,依法应继续履行付款义务。安萤公司要求毅远公司支付货款1145680.28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安萤公司要求毅远公司支付利息损失83744.80元,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与合同约定,其主张的利息数额也未明显超出法律规定的最高标准,本院予以支持。洪伟作为担保人,依法应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洪伟在承担了连带担保责任后,可向毅远公司追偿。毅远公司与洪伟称安萤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也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起反诉,对其该项辩称,本院不予采信;因货物质量问题产生的其他损失,毅远公司可向安萤公司另行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铜陵市毅远电光源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深圳安萤电子有限公司货款1145680.28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损失83744.80元,合计1229425.0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洪伟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洪伟承担了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就其已经清偿的部分,向被告铜陵市毅远电光源有限责任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86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865元,由被告铜陵市毅远电光源有限责任公司、洪伟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国兵代理审判员  丁爱平人民陪审员  郑中书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雪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判决书中未予明确追偿权的,保证人只能按照承担责任的事实,另行提起诉讼。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