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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藁刑初字第0037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袁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藁刑初字第00376号公诉机关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某某,男。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藁检公诉刑诉(2015)3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朝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7日1时50分许,被告人袁某某驾驶冀F127**号轻型厢式货车,沿302线由西向东行驶至藁城区南凝仁村路段时,追尾撞上董某停放在路边的冀A044**号重型自卸货车,造成冀F127**号轻型厢式货车乘车人秦某一经抢救无效死亡、乘车人秦某二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袁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袁某某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调解协议,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袁某某表示谅解。被告人袁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予以供认,对公诉人出示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强制措施文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尸体处理通知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火化证、死亡注销证明,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无极中医院诊断证明书,秦某一、秦某二、秦泽阳、秦泽旭常住人口登记卡,公安交通管理程序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证人董某、秦某军证言,受害人秦某二陈述、被告人袁某某供述、尸体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二份、评估报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车体痕迹检验记录、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申请书、协议书、谅解书、收据等证据无异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与证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夜间驾驶超载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未确保安全,与他车追尾相撞,造成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且在此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以惩处。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成立。被告人袁某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得到其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清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均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