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井民初字第48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井冈山市新城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彭菊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冈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井冈山市新城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彭菊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井民初字第480号原告井冈山市新城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井冈山市新城区锦绣花园内。法定代表人季玲,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葛干平,系该公司办事员。被告彭菊香。本院在审理原告井冈山市新城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彭菊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井冈山市新城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井冈山市新城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井冈山市新城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江丽萍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