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陕执字第38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张兴武与周占祥、王钰、王占峰、三门峡乐华康源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陕执字第389号申请执行人张兴武,男,生于1971年10月3日,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被执行人周占祥,男,生于1957年11月13日,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被执行人王钰,男,生于1970年9月2日,汉族,三门峡市湖滨区。被执行人王占峰,男,生于1976年2月10日,汉族,住河南省卢氏县。被执行人三门峡乐华康源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三门峡。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陕民初字第152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周占祥、王钰、王占峰、三门峡乐华康源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四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本院依法通过查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划拨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和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等执行标的款82182.38元,尚欠1229574.42元,四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陕民初字第152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卫鸿儒审判员 武朋军审判员 曲 鸣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瑞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