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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民初字第136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鞠峰与薛军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鞠峰,薛军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初字第1363号原告鞠峰。委托代理人叶新年,泰兴市姚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薛军。委托代理人何亮,泰兴市泰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鞠峰与被告薛军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公民或法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鞠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为9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洪��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  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