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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讷法执字第53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柴某某与刘某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柴洪全,刘天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讷法执字第538号申请执行人柴洪全,住讷河市。被执行人刘天缘,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柴洪全与被执行人刘天缘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讷民初字第5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且下落不明,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讷河市人民法院〔2014〕讷法执字第538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金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达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