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民初字第51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丁育琴与廖岳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育琴,廖岳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云民初字第518号原告丁育琴,包工头,岳阳市归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职工。被告廖岳辉,岳阳市云溪区信用合作联社职工。原告丁育琴与被告廖岳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29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姚浒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魏尚伟、人民陪审员付玉平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肖咏梅担任记录。原告丁育琴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廖岳辉经本院合法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丁育琴诉称,2014年2月21日,被告廖岳辉以做工程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0元,经中介公司岳阳市归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后改名为岳阳市归海投资咨询公司)牵线,被告廖岳辉出具了借款承诺书,约定借款期限为3个月,利率为月息2.1%。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未果,且被告现已失去联系。因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廖岳辉偿还借款本息。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原告丁育琴向法庭提交了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借款承诺书、信息中介服务协议书及转账凭据等证据,拟证明被告廖岳辉向原告丁育琴借款的事实。被告廖岳辉没有答辩,也未向法庭提供证据。因被告廖岳辉未到庭,经本院审核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21日,被告廖岳辉以做工程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0元,经中介公司岳阳市归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后改名为岳阳市归海投资咨询公司)牵线,被告廖岳辉出具了借款承诺书,约定:借款期限为3个月,利率为月息2.1%,同时被告廖岳辉支付岳阳市归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中介费8000元。叶辉对上述借款作担保,并签订了连带责任担保承诺书。借款协议签订当日,原告丁育琴向被告廖月辉的账户汇款179400元。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未果,且被告现已失去联系。原告丁育琴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廖岳辉偿还借款本息。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签订了借款本金为200000元的协议,但原告实际仅交付给被告借款179400元,因此该案的借款本金数额应认定为1794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3个月,被告廖岳辉在期限届满后未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是引起本案纠纷的原因,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双方之间约定的借款利率为月息2.1%,对未超出法律规定的年利率24%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对原告丁育琴要求被告廖岳辉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本院部分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廖岳辉偿还原告丁育琴借款本金179400元及约定利息(利息自2014年2月21日起至借款全部清偿之日止,利率按照年息24%计算)。上述款项限被告廖岳辉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廖岳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姚 浒代理审判员 魏尚伟人民陪审员 付玉平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肖咏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