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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1618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安利与北京源通基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利,北京源通基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6180号原告安利,男性,年龄30。被告北京源通基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天通北苑三区34号-1至2层4单元101。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利诉被告北京源通基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利撤诉。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原告安利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程 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慕寿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