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尤执字第69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尤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陈增波、罗少玲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尤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陈增波,罗少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尤执字第695号申请执行人尤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尤溪县。法定代表人胡凤鹏,局长。被执行人陈增波,男,197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尤溪县。被执行人罗少玲,女,198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尤溪县。申请执行人尤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陈增波、罗少玲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尤执审字第79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增波、罗少玲缴纳社会抚养费48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陈增波、罗少玲的银行、工商、国土等部门的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尤执审字第79号行政裁定书确定的应由被执行人陈增波、罗少玲缴纳社会抚养费48000元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世 锦审判员 苏 新 耀审判员 黄 文 兴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慧芳(代)附执行裁定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