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桃法执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展桂兰黑龙江龙煤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分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展桂兰,黑龙江龙煤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桃法执字第239号申请执行人展桂兰,女,1946年*月*日出生,汉族系农民,现住本市黑龙江省依兰县。被执行人黑龙江龙煤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英志,职务董事长。本院作出的(2015)桃山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展桂兰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申请人自愿申请结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桃山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震宇执行员 孙 丹执行员 高春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姜丽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