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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93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向某甲诉向某乙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某甲,向某乙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938号原告向某甲,女。被告向某乙,男。原告向某甲与被告向某乙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24日诉至本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某某于2015年11月12日以双方协商处理有关子女抚养为由,提出撤诉请求。本院认为,原告向某甲提出的撤诉请求,是个人对诉讼权力的自由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向某甲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宋启松人民陪审员  田应交人民陪审员  谭艺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 龙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