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民二小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郑州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尚景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尚景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二小字第149号原告郑州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伏牛路100号院1号楼1单元。法定代表人陈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崇晔,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尚景璐。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尚景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州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州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忠贤人民陪审员 沈德田人民陪审员 刘新英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冯璐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