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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东开民执字第0057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彭某与刘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东开民执字第00570号申请执行人:彭某被执行人:刘某关于彭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武东开风民初字第000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未自动履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刘某在中国工商银行华侨城支行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5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海燕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邹 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