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浑南民二初字第0151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爱斯阿尔(沈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赵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爱斯阿尔(沈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浑南民二初字第01514号原告爱斯阿尔(沈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沈阳市浑南新区。委托代理人齐济,男,住沈阳市和平区。委托代理人陈晖,系辽宁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彬,女,现住沈阳市。原告爱斯阿尔(沈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杨丽华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李高晓野、人民陪审员郭永忠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爱斯阿尔(沈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爱斯阿尔(沈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爱斯阿尔(沈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2元,减半收取86元,由原告爱斯阿尔(沈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杨 丽 华代理审判员 李高晓野人民陪审员 赵 春 玲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