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将民初字第111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张细俤与邵永成、毛文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将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将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细俤,邵永成,毛文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将民初字第1118号原告张细俤,男,住福建省将乐县。被告邵永成,男,住福建省将乐县。被告毛文芳,女,住福建省将乐县。原告张细俤与被告邵永成、毛文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汤晓慧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细俤、被告毛文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邵永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细俤诉称,被告邵永成于2012年3月16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万元,约定借款利率为月利率2%,借款于2012年9月16日前还清。被告未按期归还。2014年4月7日,被告邵永成又续写借条,未约定还款期限。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利息4.2万元及本金5万元。被告毛文芳与被告邵永成系夫妻关系,依法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综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邵永成、毛文芳立即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万元及支付借款利息4.2万元,合计人民币9.2万元。被告毛文芳辩称,向原告借款5万元是事实,因原告曾答应免除借款利息,故不同意支付借款利息。另原告曾从被告经营的酒店购买酒,共欠被告货款10980元,现要求该货款折抵借款本金。被告邵永成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邵永成于2012年3月16日向原告张细俤借款人民币5万元,约定借款利率为月利率2%,还款期限至2012年9月16日。因被告邵永成未如期归还借款,2014年4月7日,被告邵永成重新出具借据一张,但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借款利息。上述借款本金被告邵永成至今未还。另查明,被告邵永成与被告毛文芳系夫妻关系。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据2份、居民身份证、户籍查询表及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被告邵永成欠原告张细俤借款本金5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这一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毛文芳称要求将货款折抵借款本金的辩解意见,本院认为原告欠被告货款属另一法律关系,且原、被告对所欠货款是折抵借款本金还是借款利息未达成一致意见,故对被告欠原告货款这一法律关系本院不予处理,原、被告可自行协商或另行起诉。关于借款利息,因原告于2014年4月7日出具的借据未对借款利息做出约定,视为不支付利息,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按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从2014年4月7日至2015年9月18日止的利息这一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邵永成在借款时,与被告毛文芳系夫妻关系,而且没有证据证明夫妻间实行财产约定制或约定该笔债务为被告邵永成的个人债务,被告毛文芳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负有共同偿还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邵永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细俤借款本金人民币5万元;二、被告邵永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细俤借款利息(按本金5万元,月利率2%,从2012年3月16日算至2014年4月6日止);三、被告毛文芳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四、驳回原告张细俤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邵永成、毛文芳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50元,由被告邵永成、毛文芳负担1000元,由原告张细俤负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汤晓慧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 敏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