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杭刑执字第945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周成红诈骗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成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刑执字第9456号罪犯周成红,男,197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浦江县人,住浙江省浦江县,现在浙江省乔司监狱服刑。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八月三日作出(2010)金义刑初字第109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周成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4000元。周成红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一日作出(2010)浙金刑二终字第1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罚执行完毕前因发现漏罪,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8日作出(2011)金浦刑初字19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周成红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34000元。罪犯周成红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3日作出(2011)年浙金刑二终字第2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浙江省乔司监狱于2015年10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周成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2014年度获得监狱记功奖励,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罪犯周成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2014年度获得监狱记功奖励,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周成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结合其犯罪的性质、情节,附加刑执行情况,考核分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成红准予减刑一年九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 兵代理审判员 赵瑞玲代理审判员 吴久昌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王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