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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民商初字第62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建华支行与马晶、石广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建华支行,马晶,石广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民商初字第620号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建华支行。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卜奎大街203号。法定代表人贾荣起,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革,该行客户经理。被告马晶,女,汉族,无职业。被告石广林,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建华支行与被告马晶、石广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建华支行提供的送达地址,本院找不到马晶、石广林,无法向其送达起诉状等相关法律文书;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建华支行又不能提供马晶、石广林的其他住搜信息和通讯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建华支行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00元,待本裁定生效后,全额退回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建华支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晓红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慧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