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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郭某与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闫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石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初字第176号原告郭某。被告闫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闫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于1992年同居,未办理过结婚登记手续,属于事实婚姻关系,经本院确认婚姻有效。原告郭某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郭某负担。审判员  温艳萍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樊 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