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郭某与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闫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石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初字第176号原告郭某。被告闫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闫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于1992年同居,未办理过结婚登记手续,属于事实婚姻关系,经本院确认婚姻有效。原告郭某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郭某负担。审判员 温艳萍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樊 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