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梨执字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于德权与徐洪帅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德权,徐洪帅,徐允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梨执字第433号申请人于德权,男,196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干部,住梨树镇。被执行人徐洪帅,男,199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榆树台镇。被执行人徐允良,男,197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址同上。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2日作出(2011)梨民一初字第4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1)梨民一初字第487号民事调解书(2.5万元)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卫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贾 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