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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淳商初字第176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赖燕与卢柏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燕,卢柏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淳商初字第1768号原告:赖燕。委托代理人:王昌好,淳安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卢柏才。原告赖燕诉被告卢柏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被告卢柏才返还借款43000元;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日,被告卢柏才就2015年2月1日前向原告赖燕借款的共计33000元,2015年2月1日向原告借款的10000元向原告赖燕出具借条。借条上载明2015年2月1日前借到赖燕的款共33000元,2015年2月1日借到10000元。此后,被告卢柏才未返还借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卢柏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赖燕借款4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6元,减半收取438元,由被告卢柏才负担。原告赖燕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被告卢柏才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本院开户银行:工行淳安支行;户名:淳安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12×××48)。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份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76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代理审判员  苏园园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章财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