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阳商初字第0033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无锡市星鑫贸易有限公司与无锡市钱桥南方焊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星鑫贸易有限公司,无锡市钱桥南方焊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阳商初字第00331号原告无锡市星鑫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蠡西村。法定代表人胡仁良,无锡市星鑫贸易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浦忠吉(受无锡市星鑫贸易有限公司特别授权委托),无锡市锡山区东湖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无锡市钱桥南方焊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钱桥街道钱威路77号。法定代表人唐仲清,无锡市钱桥南方焊管有限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星鑫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鑫公司)与被告无锡市钱桥南方焊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星鑫公司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星鑫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星鑫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已减半收取),由星鑫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玮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江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