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玉商初字第179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李统德与柳守卓、柳香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统德,柳守卓,柳香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商初字第1793号原告:李统德。被告:柳守卓。被告:柳香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统德与被告柳守卓、柳香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李统德负担。审 判 长 黄国田人民陪审员 潘金福人民陪审员 沈兴萍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钟婉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