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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玉商初字第179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李统德与柳守卓、柳香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统德,柳守卓,柳香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商初字第1793号原告:李统德。被告:柳守卓。被告:柳香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统德与被告柳守卓、柳香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李统德负担。审 判 长  黄国田人民陪审员  潘金福人民陪审员  沈兴萍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钟婉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