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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63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王某与陈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陈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初字第631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于慧梅,江西汝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代理人。被告陈某甲。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于慧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经人介绍相识,不久便订婚,××××年××月××日双方依法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孩陈某乙。婚后感情虽然有些小矛盾,但一直还可以。好景不长,随着女儿的长大,被告渐渐暴露出重男轻女的封建思想,自2010年起被告及其父母多次要求我再生个儿子,我考虑到当时家庭比较困难,且被告是县农科所的正式职工,再生小孩是违反计划生育,为此多次与被告商量,但多次发生争吵,两人关系非常紧张。2012年下半年原告被查出患有遗传性高血压,医生说不适宜生小孩,被告不顾原告身体又多次要求生育一儿子,且被告母亲也多次赶到原告家逼原告生小孩,甚至对原告说原告不生就找别的女人去生,可见被告及家人为生儿子已到了疯狂的地步。综上我们婚前婚后开始几年感情还好,但由于被告及家人一心想要原告再生儿子,但由于原告的身体不适宜再生育,被告不但不体谅反而多次逼迫,双方为此多次发生矛盾,对女儿也不闻不问,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判如请。被告陈某甲未提供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甲于××××年××月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经民政部门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女儿陈某乙。婚后,双方感情一度较好,但自2010年始时常因为家庭琐事会发生争吵。2015年7月7日,原告王某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及其女儿的常住人口登记卡,结婚证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经法庭核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是判决离婚的唯一条件。在本案中,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领取了结婚证之后,夫妻之间共同生活了好几年且共同生育了一个女儿,对彼此的性格、习惯已有一定的了解,也应当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对于双方发生的矛盾,本院认为,组建一个家庭实属不易,双方因琐事产生的矛盾,与缺乏必要的沟通与谅解有关,该矛盾并非不可调和。原、被告均应在念及以往的感情和小孩的感受上,遇事多加沟通与交流,直面矛盾所在,互谅互让,在夫妻关系的改善上做进一步的努力。且在本案中,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故本院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35×××29,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抚州市分行金泺分理处),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上诉案件受理费交款单复印件递交本院,如在上诉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占丽莉人民陪审员  刘奇根人民陪审员  陈 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芳 来源:百度“”